發布時間:2016-10-16 11:37 作者:admin
在我國,進出口貨物運輸最常用的保險條款是C.I.C.中國保險條款,該條款是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制訂,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審批頒布。 C.I.C.保險條款按運輸方式來分,有海洋、陸上、航空和郵包運輸保險條款四大類;對某些特殊商品,還配備有海運冷藏貨物、陸運冷藏貨物、海運散裝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陸空運輸保險條款。 以上八種條款,投保人可按需選擇投保。
條款解析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一、 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負賠償責任。
(一)航空運輸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或爆炸或由于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于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航空運輸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航空運輸險的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 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 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有內,直到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 被保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它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 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起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一、 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陸運險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洪水、地震自然災害或由于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覆、出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陸運一切險除包括上列陸運險的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 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 責任起訖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最后卸載的車站滿60天為止。
四、 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它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需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 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后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進出口貨運保險投保指南
當一個貿易商需要對一筆貨物進行保險時,首先要跟保險公司聯系,通常是填制一張投保單,經保險公司接受后就開始生效。保險公司出立保險單以投保人的填報內容為準。填報時要明確以下內容:
1、被保險人名稱:要按照保險利益的實際有關人填寫。
2、標記:應該和提單上所載的標記符號相一致,特別要同刷在貨物外包裝上的實際標記符號一樣,以免發生賠案時,引起檢驗、核賠、確定責任的混亂。
3、包裝數量:要將包裝的性質如箱、包、件、捆以及數量都寫清楚。
4、貨物名稱:要具體填寫,一般不要籠統地寫紡織品、百貨、雜貨等。
5、保險金額:通常按照發票CIF價加成10%—20%計算,如發票價為FOB帶保險或CFR,應將運費、保費相應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被保險人不能從保險賠償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付,因此溢額投保(如過高的加成、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投保金額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賠付的。
6、船名或裝運工具:海運需寫明船名、轉運也需注明;聯運需注明聯運方式。
7、航程或路線:如到目的地的路線有兩條,要寫上自X經X至X。
8、承保險別:必須注明,如有特別要求也在這一欄填寫。
9、賠款地點:除特別聲明外,一般在保險目的地支付賠款。
10、投保日期:應在開航前或運輸工具開行前。
注意事項:
1、投保申報情況必須屬實;
2、投保險別、幣制與其他條件必須和信用證上所列保險條件的要求相一致;
3、投保險別和條件要和買賣合同上所列保險條件相符合;
4、投保后發現投保項目有錯漏,要及時向保險公司申請批改,如保險目的地變動、船名錯誤以及保險金額增減等。
進出口貨運保險索賠指南
當被保險人保險的貨物遭受損失后,向保險公司的索賠問題就產生了。被保險人應按照保單的規定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同時還應以收貨人的身份向承運人辦妥必要的手續,以維護自己的索賠權利。
一、損失通知:當被保險人獲悉或發現保險貨物遭損,應馬上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檢驗損失,提出施救意見,確定保險責任,查核發貨人或承運人責任。延遲通知,會耽誤保險人進行有關工作,引起異議,影響索賠。
二、向承運人等有關方提出索賠: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貨時發現貨物明顯受損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險公司報損外,還應立即向承運人、受托人以及海關、港務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當這些損失涉及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如碼頭、裝卸公司的責任,應立即以書面向他們提出索賠,并保留追償權利,必要時還要申請延長索賠時效。
三、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險貨物受損后,作為貨方的被保險人應該對受損貨物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特別是對受損貨物,被保險人仍須協助保險人進行轉售、修理和改變用途等工作。因為相對于保險人而言,被保險人對于貨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則上殘貨應由貨方處理。
四、背全必要的索賠單證:
1、保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運輸契約,如提單、運單和郵單等;
3、發票;
4、裝箱單、磅碼單;
5、向承運人或有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書面文件;
6、檢驗報告;
7、海事報告摘錄或海事聲明書;
8、貨損貨差證明;
9、索賠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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