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11-19 09:52 作者:admin
9月21日開始,隨著一項《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即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 的正式實施,對于國際貿易中的集裝箱運輸業將帶來“洪荒”般的沖擊!
其中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二)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三)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
(四)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
(五)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
(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
(七)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
(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向貨車司機發放宣傳折頁,宣傳新規定
從2016年9月21日起,正式執行新的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標準,希望貨車司機、車主、有關源頭裝貨企業嚴格執行。具體關注以下事項:
一、新標準比舊標準允許裝載量減少,最大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9噸;
二、不論什么車型,每超過標準1噸,處罰500元,同時相應記分;
三、每發現一輛車超載一次,實行“一超四罰”即罰車主、罰駕駛人、罰貨運企業、罰裝貨企業(場所)。
具體處罰事項為: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三)嚴格實施“一超四罰”。各地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實施處罰后,要將有關信息抄送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和貨運車輛駕駛人、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運輸企業實施處罰,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對貨運場所經營者實施處罰。同時,將車輛及企業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依法實施懲戒。
這次治超,所有貨物運輸車都限定最高4米。而集裝箱運輸車可以說是天然超標,悲催程度堪比17.5米大板車。
集裝箱箱體寬度均相同,高度主要有2.6米和2.9米兩種尺寸,牽引車鞍座離地高度約為1.32米,加上骨架與牽引銷間隙,總的離地高度大概在1.55米左右。這種情況下,即使拉2.6米高的集裝箱,掛車高度也將達到2.6+1.55=4.15米,妥妥超高。
集裝箱均采用國際標準尺寸,想改變集裝箱尺寸幾乎不可能。部分集裝箱貨物卻又貼有海關監督這類標簽,因此不可拆卸,想分裝都沒辦法,只能按原樣運輸。超限似乎不可避免。
并v個非常廣泛